第 七 條
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:
一、個人會員:凡年滿二十歲並贊同本會宗旨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並註明一位現任會員作為推薦人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;入會費新臺幣壹仟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;常年會費壹仟伍佰元;永久會費壹萬伍仟元。
二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並註明一位現任會員作為推薦人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推派代表 3 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;入會費新臺幣貳仟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;常年會費壹萬元;永久會費拾萬元。
三、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、資源之個人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並註明一位現任會員作為推薦人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,為贊助會員。
四、榮譽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,對於退休及銀髮族人士及社會公益活動有特殊貢獻者,經理事會通過聘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第 八 條
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贊助會員、榮譽會員,無前項權利。
第 十 條
本會置理事 15 人(含常務理事 5 人,其中 1 人為理事長、2 人為副理事長)、候補理事 1 人。理事會置常務理事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。副理事長由理事長自常務理事中指派。
第 十一 條
本會置監事 5 人(其中 1 人為常務監事)、候補監事 1 人。監事會置常務監事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第 十二 條
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 2 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第 十三 條
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 十四 條
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死亡。
二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三、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 十五 條
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(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)。